广西红十字基金会“青少年先天性重大疾病
手术医疗救助”示范项目救助规定和程序
为做好中央财政支持的本社会救助服务试点项目,特制定以下救助规定和申报程序予以公示。
一、救助规定:
1.项目执行时间:2016年4月--2016年11月;
2.救助对象:18岁以下广西籍贫困家庭患先天性重大疾病,可通过一次性手术治愈且享受城镇医保或新农合医保政策补偿后自付费用部分超过1万元的患者;
3.救助原则:每人仅救助一次,同一病种在治疗效果基本相同情况下,资助费用较低的治疗方案;
4.救助金额:救助上限为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具体金额经广西红十字基金会审定后直接拨付到救助患者的医院;
救助规定可根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主管部门对救治先天性重大疾病患者的政策性规定作做相应调整。
5.项目救助定点医院:为广西红十字天使计划的有关定点(合作)医院——广西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广西中医药大学附属瑞康医院、南宁市第一人民医院。
二、申请救助所需材料:
1.患者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本/出生证复印件);
2.患者监护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
3.患者在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认的先天性重大疾病检验报告;
4.患者家庭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县(区)级以上民政部门签章确认的家庭贫困证明;
5.按真实情况填写的资助申请表(附件1,可到广西红十字基金会网站 www.gxrcf.com或广西红十字会网站www.boaigx.com查询下载也可到当地县(区)级以上红十字会领取);
6.参加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证明材料,若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患者应提供未参保证明材料。
三、申请程序:
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相关医学材料和由家庭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县(区)级以上民政部门签章确认的家庭贫困(困难)证明,由县(区)级以上红十字会初审后,逐级报送至广西红十字基金会审批,经审核批准后将《救助通知书》(附件2)送达患者亲属。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患者持《救助通知书》到本项目救助定点(合作)医院治疗,即可获得相应的救助。
四、救助款的拨付和要求:
救治医院在患者出院后,将下列材料寄送至广西红十字基金会:
1.加盖医院公章的同意救治患者的《救助告知书》(附件3)复印件;
2.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受益对象确认书原件(附件4);
3.加盖疾病证明章或单位公章的疾病证明书(出院证)复印件;
4.加盖医院公章的广西红十字基金会“青少年先天性重大疾病手术医疗救助”示范项目患者救助情况统计表(附件5);
5加盖医院专用章的患者住院期间全额收费收据费用清单复印件(附件7);
6.加盖医院专用章的项目救助患者执行报告(附件8)。
7.患者住院期间费用发票
①如患者可在医院内直接报销的需提供住院期间发票复印件,要求加盖医院财务专用章及患者当地医保部门报销业务专用章的住院总费用金额收费收据复印件(附件6-1)
②对不属于实行网络直报地区的患者需报加盖财务专用章的患者住院期间救助项目所资助费用金额的收费收据原件(附件6-2);
核定后的救助款直接拨付到医院账户。
基金会咨询热线/传真:0771-5768051
地址:南宁市金洲路27号七楼 邮编:53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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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红十字基金会
2016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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